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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7〕1 号
发布时间:2017-03-13 访问量:次 作者:吴祥 来源:环保局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0045
- 发文机关:吴祥
- 发布时间:2017-03-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环保局法规股
- 状 态:
醴陵市凯德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574323845D
地 址: 醴陵市王仙镇司徒村茶亭组
法人代表人: 刘 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其生产噪声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因2016年4月13号群众投诉,我局曾于2016年6月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关于对醴陵市凯德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醴环改〔2016〕1号,责令你公司限期在2016年9月2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经我局执法人员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受你公司生产噪声影响,周边居民室内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限值。你公司违反了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5、检测报告(华科检测字环质〔2016〕12-050号)。
6、《醴陵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醴陵市凯德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的通知》(醴环改〔2016〕1号)。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6〕3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缴纳超标排污费壹万陆仟捌佰元,处罚款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