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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7〕44 号
发布时间:2017-08-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38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8-0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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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当事人:醴陵市浦口义勇出口花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47715411
地址 : 醴陵市浦口镇山塘村
法定代表人:殷作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将含玫瑰精的混合固体废物及垃圾倾倒在潭新水库出水处,导致下游排水渠道、池塘、农田污染,目测水呈红色状,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7〕46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7〕46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