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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7〕50号
发布时间:2017-08-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6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08-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股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7〕50号
当事人:醴陵市阳三彩瓷包装厂: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914302817072602877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立新村栗树组
法人代表:邓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1年5月10日申请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2014投入生产,主要从事纸箱、纸盒制造销售,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7〕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7〕54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