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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7〕54 号
发布时间:2017-10-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61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0-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股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7〕54 号
当事人:醴陵荣旗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448048543
地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新塘组
法定代表人:荣礼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烤花,2017年4月2日开始投资建设,现在还在建设中,目前总投资200万元,己建成一栋1500平方米仓库、1条4立方米立方窑、1个干燥箱。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7〕5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9月25日提出陈述意见:你公司已按要求停止建设,正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请求从轻处罚。经局案审会审议同意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7〕5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貳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