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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12-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55号


对田Ⅹ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营业执照号;4302*********,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限2018年3月26日前有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流通许可证号:SP4302**********、联系方式:134*********.

    经查证:2017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路****号门面内“醴陵市**食品店”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田**经营的“醴陵市**食品店”的冷库内待售的预包装食品鸡肫一件。冷冻鸡肫用预包装袋包装,该包装袋上无合格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地。进价为15.6元/公斤,销价17元/公斤,重量12公斤/件,货值204元。截止至2017年3月2日我局调查时止,该冷冻猪肚未出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以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总货值20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

证据2、《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证据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以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预包装食品的数量,价格货值。

证据6、摄于当事人店内照片2张作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证据。

证据7、查封当事人无标签食品照片2张,作为查封当事人货物证据。

证据8、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依法依规扣押当事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证据9、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第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违法金额较小,且能主动将此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1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

0731-23677389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