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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76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76号


醴陵市ⅩⅩⅩⅩⅩ幼儿园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

活动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幼儿园; 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4302**********;校长:谢*;政治面貌:群众;地址:醴陵市**镇**村。联系电话:153******* 。

2017年2月15日对该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园设立有幼儿食堂,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从事食品生产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我局审核后准予立案,指派***,***为案件调查人。 

经查证:当事人2010设立醴陵市******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活动。于2013年6月25日《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幼儿食堂餐饮活动。该园《餐饮服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24日到期,到期后一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该园自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2月16日共计产生餐饮食品经营金额6000元。

证据一:2016年7月18日巡查记录表,证明该园《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后执法人员及时指出问题;

证据二:2017年2月13日《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证据三:2017年2月15日巡查记录表,证明案件来源于日常检查。

证据四:2017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2017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相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办学主体资质合法。。

证据七: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幼儿食堂合法时间阶段。

证据八:当事人食堂管理记录表,证明当事人食堂的管理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健康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堂人员从事食品经营人员资质合法。

证据十:2017年2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

证据十二: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十三:2017年 2月 20日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进一步认定。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定性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2017年 4月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 48 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且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湘食药监发〔2016〕29号)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万到7万罚款 。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幼儿食堂的铁锅1个、蒸锅1个;

2、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