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7)第006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17)第006


对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袁*,男,汉族,现年**岁,家住***********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现为醴陵市********大药房经营者。

2016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市***街道醴陵市****大药房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中药饮片区销售的中药饮片当归、鸡内金、甲珠无包装、无合格标识。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只提供一张手工填制的送货单,单据上标示药品种类有无硫当归、鸡内金、甲珠,货值为1606元。

经查证:当事人2016627日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醴陵**市场一李姓男子手上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购入一批中药饮片,其中购进当归5kg,单价90/ kg;鸡内金2 kg,单价28/ kg,甲珠0.2 kg,单价5500/ kg,至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了当归1.6kg,销售价格140/ kg,库存3.4 kg,货值700元,获违法所得224元;鸡内金销售了1.2 kg,销售价格36/ kg,库存0.8 kg,货值72元,获违法所得43.2元;甲珠销售了0.1 kg,销售价格5600/ kg,库存0.1 kg,货值1120元,获违法所得560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1892元,共获违法所得827.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该店经营中药饮片当归、鸡内金、甲珠的事实。

证据2、对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蒋**为醴陵市*******大药房的员工,及该店采购上述中药饮片,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基本事实。

证据3、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蒋**的自然人身份。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袁*为当事人身份。

证据4、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5、药品送货单据,证明该药店购进的药品没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只有手工填制的送货单。

 证据6、授权委托书,证明该药店负责人袁*委托受权本店员工蒋**的办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7、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8、扣押清单,证明该批库存药品的数量且被我局依法扣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本局于20172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1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数量不大,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当归3.4 kg;鸡内金0.8 kg;甲珠0.1 kg;没收违法所得827.2元。

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892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78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611.2元一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