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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018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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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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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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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018号
对钟Ⅹ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钟**,女,汉族,现年**岁,住址:醴陵市*********号,身份证号码为:4302********* ,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2**********,名称:醴陵市**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醴陵市****栋*号门面,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
2017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栋*号门面检查发现该处冷冻库摆放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冷冻鸡爪十四件,冷冻鸡肫八件。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食品标签使用繁体中文和外文,没有使用规范汉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局于2017年1月6日批准立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以上冷冻食品。
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栋*号门面从事冷冻食品批发零售。当事人于2017年1月4日委托零担车在长沙红星大市场购进了冷冻鸡爪24件,规格为:30斤/件,购进价7.5元/斤,冷冻鸡爪销售价9元/斤,销售10件,销售金额2700元,库存14件,库存货值3780元;冷冻鸡肫购进8件,规格为:20斤/件,购进价5.5元/斤,冷冻鸡肫销售价7元/斤,销售10件,销售金额1400元,库存8件,库存货值1120元。到本局调查日止,总计获利750元,总计货值是9000元。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以上冷冻食品的标签名称、贮存条件、规格、净含量均未使用规范的汉字,标签上的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使用的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证据(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照片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7年1月6日当事人在醴陵市****栋*号门面从事预包装冷冻食品经营情况以及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冷冻库内有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冷冻食品。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预包装冷冻食品的经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100元,获利750元,总货值9000元的事实。证据(五):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查封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证据(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冷冻食品的外观以及经营场所情况。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的包装冷冻食品总数和金额。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第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9000元,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区间罚款上限五万元的58%的罚款。本局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冷冻鸡爪14件,冷冻鸡肫8件;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5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29000元,合计297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名: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