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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021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021号


Ⅹ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男,汉族,**岁,群众,住**省**县**街道****栋****室,身份证号3303********,系个体工商户。名称:醴陵市******商行;注册号:4302********;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路****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生鲜果蔬、百货、针织品、洗涤化妆品、五金、小家电、塑料制品、日用杂品、鞋帽、烟。电话:181********.

2017年2月13日,本局检查人员在醴陵市***办事处**路****号,对当事人开设的醴陵市******商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进口“冷冻鸡肾”预包装食品,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日本局凭借《监督检查表》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本局指派***、***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并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鸡肾4包。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7年1月开始,从醴陵市**镇******店以18元/包的价格购进冷冻鸡肾12包进行销售。当事人所购进的“冷冻鸡肾”,包装袋标签上标有:GIkg鸡肾FROZEN CHICKEN GIZZARDS MUDOS CONGELADOS DE FRANGO (MOELA) NET WEIGHT/PESO LIQUIDO:1,0kg其包装条码上标注GI-32(SEARA) 204552-V07  24 08 2016B 24 08 2018等内容,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37718-2011)“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规定。至2017年2月13日止,当事人以进价销售上述鸡肫8包,共计8公斤,销售额为160元,获利16元。剩余在店中4包。于2017年2月13日被本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的身份情况和被授权委托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进口“冷冻鸡肾”4包,包装标签所标明的内容,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冷冻鸡肫”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五、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进口“冷冻鸡肫肾”予以扣留。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7年1月开始,从醴陵市**镇******店以20元/包的价格购进冷冻鸡肾,进行销售。当事人所购进的“冷冻鸡肾”,包装袋标签上标有的内容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至2017年2月13日止,当事人以进价共销售上述鸡肫8包,共计8公斤,销售额为160元,获利16元。剩余在店中4包,于2017年2月1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证据七、《耀华冷库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鸡肾购进情况。

证据八、《******商品汇总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鸡肾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 3月 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60元,违法所得16元,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冷冻鸡肾4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元,对当事人10000元罚款,合计1001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