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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028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028


对醴陵市ⅩⅩⅩⅩⅩⅩⅩ卫生室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村卫生室、地址:醴陵市******村***街*号,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法定代表人:刘*,政治面貌:群众,联系电话:130*******

   2017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市******村醴陵市******村卫生室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中药饮片区销售的中药饮片当归片、太子参、白参、云苓无包装、无合格标识。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只提供一张手工填制的送货单,单据上标示药品种类有当归片、太子参、白参、云苓,货值为576元。 

 经查证:当事人2017年1月5日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省*****荣姓男子手上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购入一批中药饮片,其中购进当归片3.5kg,单价60元/ kg,太子参购进1kg,单价100元/ kg,白参0.5kg,单价340元/ kg,云苓4kg,单价24元/ kg,至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了当归片3kg,销售价格70元/ kg,库存0.5kg,货值245元,获违法所得210元;太子参销售了0.* kg,销售价格120元/ kg,库存0.2kg,货值120元,获违法所得96元,白参销售了0.4 kg,销售价格3*0元/ kg,库存0.1 kg,货值190元,获违法所得152元,云苓销售了2.2 kg,销售价格32元/ kg,库存1.* kg,货值12*元,获违法所得70.4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6*3元,共获违法所得52*.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醴陵市******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该店经营中药饮片当归片、太子参、白参、云苓的事实。

证据2、对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醴陵市******村卫生室采购上述中药饮片,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基本事实。

   证据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4、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5、药品送货单据,证明该药店购进的药品没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只有手工填制的送货单。

   证据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7、扣押清单,证明该批库存药品的数量且被我局依法扣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 3 月 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食工质行告字〔2017〕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数量不大,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条处罚基准:违法购进的药品未涉及假劣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当归片0.5 kg、太子参0.2 kg、白参0.1kg、云苓1.* kg。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28.4元,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683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66元,合计人民币1894.4元一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