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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034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87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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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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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034号
对漆Ⅹ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漆**;性别: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302*******,字号名称:醴陵市****店;经营场所:醴陵市********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话:152******* 。
经查证:2017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号门面检查时发现,漆**经营的醴陵市****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各类卤制品熟食和腐乳,其中有2大瓶腐乳和2小瓶腐乳,其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现已查明,2016年11月当事人从攸县分别以26元/大瓶的价格购进无标签的大瓶腐乳16瓶,以7元/小瓶的价格购进无标签的小瓶腐乳24瓶,摆放在店内货架上分别以30元/大瓶,10元/小瓶的价格待售。到我局调查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无标签的大瓶腐乳14瓶,无标签的小瓶腐乳22瓶,获利122元。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7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2大瓶腐乳和2小瓶腐乳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无标签的腐乳数量、价格货值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腐乳的经营情况。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及其身份证明。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无标签的腐乳的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食工质强措字〔2017〕01-029号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腐乳。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腐乳。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3 月 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2017〕年1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好且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7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轻处罚。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无标签的大瓶腐乳2瓶,无标签的小瓶腐乳2瓶;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2元,并处罚款6000元,合计612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