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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038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87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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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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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038号
对杨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购进药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醴陵市**街**号*栋***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政治面貌:群众;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的名称:醴陵市********诊所;注册号:430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路***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9年7月6日;经营范围:口腔科(限2019年12月31日前有效)。
2017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市***街道**路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诊所药品柜陈列的在售药品中,有一盒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泰”牌罗红霉素胶囊和一盒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药”牌替硝唑片,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我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日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刘姓男子手上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购入65盒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泰”牌罗红霉素胶囊(规格:0.15g×6粒/盒,生产日期:20161006,生产批号:1161009,有效期至:201809)和80盒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药”牌替硝唑片(规格:0. 5g×8片/盒,生产日期:2016年4月12日,生产批号:1604121,有效期至:2018年4月11日)两种药品。其中“雅泰”牌罗红霉素胶囊的购入价是1.7元/盒,“东药”牌替硝唑片的购入价是1.4元/盒。至检查之日止,当事人销售了“雅泰”牌罗红霉素胶囊64盒,销售价格5元/ 盒,库存1盒,货值325元,获违法所得320元;“东药”牌替硝唑片销售了79盒,销售价格5元/ 盒,库存1盒,货值400元,获违法所得395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725元,共获违法所得71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诊所药柜待售药品中有一盒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泰”牌罗红霉素胶囊和一盒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药”牌替硝唑片的事实。
证据2、对杨*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两种药品、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基本事实。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执业许可证。
证据7、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该批库存药品的数量且被我局依法扣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第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数量不大,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条处罚基准:违法购进的药品未涉及假劣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购进的“雅泰”牌罗红霉素胶囊(规格:0.15g×6粒/盒,生产日期:20161006,生产批号:1161009,有效期至:201809)一盒,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药”牌替硝唑片(规格:0. 5g×8片/盒,生产日期:2016年4月12日,生产批号:1604121,有效期至:2018年4月11日)一盒。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15元,对当事人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725元二倍的罚款1450元。合计罚没款216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