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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49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87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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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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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49号
对杨Ⅹ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男,汉族,**岁,家住醴陵市****号*栋***室,身份证号4302********;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名称:醴陵市**食品厂,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村***组,经营范围: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生产加工销售(限2017年7月7日前有效);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QS43********,有效期至2017年7月7日。联系电话:137********.
本局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株洲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检测到醴陵市**食品厂生产的麻圆糕点(生产日期为2016.11.30)、麻枣糕点(生产日期为2016.12.5)不合格,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交由本局办理。本局当日立案,指定***、***调查处理本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生产麻圆10箱,每箱20袋,每袋200克、于2016年12月5日生产麻枣10箱,每箱20袋,每袋340克,麻圆、麻枣生产成本价依次为2.5元/袋、4.5元/袋。2016年12月21日,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下,对萍乡市安源***发超市经营的上述麻圆、麻枣进行抽样,经检验,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28日送达检测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现场已无上述批次麻圆、麻枣;当事人称于2016年12月13日销售上述麻圆、麻枣各五箱给醴陵市客户赖**,于2016年12月16日销售上述麻圆、麻枣各五箱给江西客户谭**。麻圆、麻枣销售价依次为3元/袋、5元/袋,经营总额为1600元,获利200元;被抽检的麻圆、麻枣是由谭*销售给萍乡市安源***超市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交办函》和《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6.11.30麻圆糕点、生产日期为2016.12.5麻枣糕点;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麻圆、麻枣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江西省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各两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麻圆、麻枣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证据六、《责令召回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厂销货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麻圆、麻枣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生产的麻圆、麻枣霉菌计数项目(超过标准上限值),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字(2017)第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600元,且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并处50000元罚款,合计50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