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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60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60号


对醴陵市ⅩⅩⅩ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

许可证经营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幼儿园,地址:醴陵市***乡***村**号,校长:林**,政治面貌:群众;举办者:林**,学校类型:幼儿园,办学内容:幼儿教育,主管部门:醴陵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教民14302*******,有效期限:2011.07.04至2019.07.03。联系电话:181*******. 

 2017年2月22日, 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醴陵市***乡***村设“醴陵市***幼儿园”1个,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我局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2017年3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醴陵市***幼儿园”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乡***村设“醴陵市***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服务经营,检查时未能提供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就该行为给予警告处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2017年3月22日我局对其行为再次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7年2月22日的巡查检查记录1份,记录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现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2月22日的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当事人叙述的在醴陵市***乡***村从事食品经营一直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无查验记录。

证据三:2017年2月22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 

证据四:2017年3月22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现场的经营状态及当日检查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记录了当事人叙述的至2017年3月22日我所检查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无查验记录,证明当事人当日我所检查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证据九:《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基本内容。

证据十、 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幼儿园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监行告字〔2017〕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且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栽量权基准(暂行)(湘食药监发(2016)29号)“符合从轻处罚条件,1、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学校食堂的设备和原辅材料。

2、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