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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188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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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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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188号
对吴XX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吴**;男;汉族;群众;**年**月**日出生;住:**市**街**号**栋**室;公民身份证号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核准登记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注册号:4302**********;名称:**市****食品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公司内;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10月27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
2017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本市**街道**路**市**超市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超市中陈列在售的杨裕兴牌挂面标签不符合规定,经核实该面条为吴**所有。吴**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17年3月31日我局立案。
经查证:2016年8月湖南****有限公司在**县云集工业园的生产车间停产。2016年9月至2017年,湖南****面业有限公司委托**省**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牌挂面。****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牌挂面时按****有限公司的要求只使用面粉、食用盐、水和添加剂食用碱。封装时使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包装材料,有两种包装上都突出鸡蛋字样。其中**兴牌鸡蛋挂面(800g/包)外包装的标签上标注了“配料:优质小麦粉、鸡蛋粉、饮用水、食用盐”。 **牌鸡蛋味面(1000g/包)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 “配料:小麦粉、饮用水、食用盐、干鸡蛋黄粉”。实际上****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到2017年4月这段时间生产的**牌鸡蛋挂面和鸡蛋味面并没有添加鸡蛋粉或者干鸡蛋黄粉。当事人在****有限公司购入2016年9月到2017年4月这段时间生产的鸡蛋挂面(800g/包×24包/件)100件,鸡蛋味面(1000g/包×12包/件)320件。**牌鸡蛋挂面的进价是86.5元一件,销价是96元一件,100件货值9600元。**牌鸡蛋味面的进价是66元一件,销价是70元一件,320件货值22400。两种挂面合计货值32000元。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鸡蛋挂面100件,销售额为9600元,利润为950元。销售鸡蛋味面280件,销售额为19600元,利润为1120元。两种挂面合计销售额为29200元,未获利润。目前还库存有鸡蛋味面40件,货值28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库存的**牌鸡蛋味面(1000g/包×12包/件)40件。
证据2、对吴**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分批在****有限公司购入2016年9月到2017年4月这段时间生产的鸡蛋挂面(800g/包×24包/件)100件,鸡蛋味面(1000g/包×12包/件)320件。**牌鸡蛋挂面的进价是86.5元一件,销价是96元一件,100件货值9600元。**牌鸡蛋味面的进价是66元一件,销价是70元一件,320件货值22400。两种挂面合计货值32000元。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鸡蛋挂面100件,销售额为9600元,利润为950元。销售鸡蛋味面280件,销售额为19600元,利润为1120元。两种挂面合计销售额为29200元,未获利润。目前还库存有鸡蛋味面40件,货值2800元。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
证据4、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食品资质。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6、****有限公司经销商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是****有限公司授权的**市地区经销商。
证据7、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以及两种挂面的外包装和标签情况。
证据8、**市**商行进货凭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四次购入**牌鸡蛋挂面和**牌鸡蛋味面的时间、数量。
证据9、对程**的两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有限公司在**县云集工业园的生产车间于2016年8月停产。2016年9月到2017年4月时间段内出厂的**牌挂面均为**有**限公司委托**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牌挂面时按****有限公司的要求只使用面粉、食用盐、水和添加剂食用碱。封装时使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外包装材料,两种包装上都突出鸡蛋字样。其中**牌鸡蛋挂面(800g/包)外包装的标签上标注了“配料:优质小麦粉、鸡蛋粉、饮用水、食用盐”, **牌鸡蛋味面(1000g/包)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配料:小麦粉、饮用水、食用盐、干鸡蛋黄粉”。 实际上****有限公司从2016年9月到2017年4月这段时间生产的**牌鸡蛋挂面和鸡蛋味面并没有添加鸡蛋粉或者干鸡蛋黄粉。**市经销商吴**于2016年10月到2017年3月时间段内在****有限公司分四次购得鸡蛋挂面(800g/包×24包/件)100件,鸡蛋味面(1000g/包×12包/件)320件,鸡蛋挂面销售价是86.5元一件,鸡蛋味面销售价是66元一件,两种挂面共计销售价是29770元。**
证据10、****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程晓玲接受调查。
证据11、**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12、****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资质。
证据13、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14、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程**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15、挂面来料加工委托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2016年9月开始****有限公司委托湖北随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牌挂面。
证据16、****有限公司客户订货单1份。证明**市经销商吴**于2016年10月到2017年3月时间段内在****有限公司分四次购得鸡蛋挂面(800g/包×24包/件)和鸡蛋味面(1000g/包×12包/件)的数量。
证据17、****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18、****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资质。
证据19、****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为****有限公司生产的挂面只使用面粉、盐、水、添加剂食用碱,未添加其他成分。
证据20、****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记录1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挂面时辅料添加剂使用情况。
证据21、吴**整改报告和照片1份。证明吴**在对该批库存的鸡蛋味面进行外包装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牌鸡蛋挂面和鸡蛋味面的外包装上突出鸡蛋字样,其标签的配料中分别标注添加有鸡蛋粉和干鸡蛋黄粉,实际生产时并没有添加鸡蛋粉或者干鸡蛋黄粉。虽然不影响食品安全但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第**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此事不知情,行为上无主观故意性,并主动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之中减少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55的处罚基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0-5倍罚款”。
我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