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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25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9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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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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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25号
对陈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女,汉族,**岁,政治面貌:群众;住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4302**********。系个体工商户,名称:醴陵市**食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号;经营者:陈*;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预包装饮料、酒、烟、日用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联系电话:137********。
2017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本市**镇**村醴陵市**食品商店检查,在一个货架上发现有塑料盆乘装的单个包装“雪花梅”销售。其包装纸上标示“品名:悠酷雪花梅;生产日期:见合格证;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福建省泉州市和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散装称重”等文字,没有标示具体的生产日期。也没有发现合格证。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从用农用车贩卖食品者处购进2.5公斤单个包装“雪花梅”,包装标签上没有标示生产日期,进价是30元/公斤,没有进货单据。销售价格是40.80元/公斤,共计货值102元。到本局检查发现时已销售0.8公斤,剩余1.7公斤,共获利8.64元。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也未缴税。另查*,未销售完毕的1.7公斤上述“雪花梅”当事人已自行销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7年4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告知》及《现场笔录》各1份,证*当事人经营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单个包装“雪花梅”的事实;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3张及实物包装1件,证*当事人经营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单个包装“雪花梅”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从用农用车贩卖食品者处购进2.5公斤单个包装“雪花梅”,包装标签上没有标示生产日期,进价是30元/公斤,没有进货单据。售价是40.80元/公斤,货值金额102元,已销售0.8公斤,剩余1.7公斤,共获利8.64元。当事人没有做账,没有缴税。
证据五、《物品销毁记录》一份及拍摄于本局白兔潭所门前垃圾桶旁照片打印件2张,证*当事人已经将未销售的“雪花梅”食品销毁在垃圾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悠酷雪花梅”为单个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上未标*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2017〕第9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02元,违法所得8.64元,且已主动销毁违法食品,情节较轻,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64元;
二、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
以上合计5008.6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