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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21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21号


对陈Ⅹ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女,汉族,**岁,政治面貌:群众;住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4302**********,系个体工商户。名称:醴陵市**镇**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经营者:陈**,经营场所:醴陵市**镇**村,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饮料酒零售,百货、日杂、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另外当事人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村**组的醴陵市**镇**百货商店检查,发现其一个货架上摆放有三件(每件六罐装)罐体上标“RedGoats,250ML”的预包装饮料销售,其罐体上未见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饮料酒销售。当事人于2017年4月初从网上购进罐体上标“RedGoats,250ML”无任何中文标签预包装饮料24罐(四件),进价3元/罐,售价为5元/罐,共计货值120元,没有进货单据。已销售6罐,获利12元,没有缴税。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食品经营范围及其身份情况;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告知》和《现场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的“RedGoats”预包装饮料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2017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18罐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的“RedGoats”预包装饮料实施了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4月初从网上以3元/罐的价格购进24罐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的“RedGoats”预包装饮料,没有进货单据,销售定价5元/罐,共计货值120元,已销售6罐,获利12元,没有缴税,没有做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醴陵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株办(2015)20号】,醴陵市人民政府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整合,组建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本局行使醴陵市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本市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5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经营货值金120元违法所得12元情节较轻,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的“RedGoats”预包装饮料18罐;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01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