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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14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14


对孙ⅩⅩ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孙**;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组*号;联系电话:186*********。

2017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坡组8号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自家设“***”农家乐,从事小餐饮服务,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返《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醴陵市****乡******坡组8号设“***”农家乐,从事小餐饮服务,于2017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未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于当日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前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至2017年4月6日再次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有效《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得营业收入35000元,获得利润2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7年3月16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和未能提供有效《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二、2017年3月16日下达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违反法行为责令于2017年3月31日前改正。                               

证据三、2017年4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和仍未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2017年4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基本经营情况等事实。

证据五、2017年4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现场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复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务理局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4月     2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监听告字〔2017〕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日起才开始从事该经营活动,获营业收入35000元,获利润2000元。但因经营面积和规模较小,现场检查时已无违法经营食品。

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合计5000元一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