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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13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113号


 

对邓ⅩⅩ经营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邓**;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4302************;住所:醴陵市**镇**村**组***号;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醴陵市********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镇**居委会*******旁。经营范围及方式:母婴用品、儿童玩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儿游泳服务;儿童游乐场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联系电话:158*******。

2017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居委会*******旁醴陵市********超市检查,发现婴儿乳制品货架上有三罐标示“Aptamil”的奶粉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日报市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母婴用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2017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其超市检查,发现婴儿乳制品货架上有三罐标示“Aptamil”的奶粉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文件和说明。当事人陈述系2017年4月初从网上购进,只购进三罐,还没有销售。每罐进价98元,售价定为188元。共计货值564元,没有进货单据。当事人自认没有建立进货和销货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食品经营范围及其身份情况;

二:《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告知》和《现场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没有任何中文标识的“Aptamil”奶粉的事实;

三:《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2017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三罐“Aptamil”无中文标识奶粉实施了暂扣行政强制措施;                      

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4月初从网上以98元/罐的价格购进三罐“Aptamil”无中文标识奶粉,没有进货单据,销售定价188元/罐,共计货值564元,还没有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醴陵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株办201520号),醴陵市人民政府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整合,组建醴陵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更名为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本局行使醴陵市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本市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8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3.8.2规定:“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第  75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经营货值金564元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述法律,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标“Aptamil”无中文标识奶粉三罐;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 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