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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99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99号


对醴陵市ⅩⅩⅩⅩ村卫生室销售

劣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机构名称):醴陵市**镇**村卫生室。登记号:PDY0***********。经营性质:非营利性。住所(机构地址):醴陵市**镇**村**组*号。法定代表人:杨**。政治面貌:群众。联系方式:150*******。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4年7月份开始在醴陵市**镇**村从事村级诊疗服务。我局2017年3月13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柜内上有“云鹏”牌“格列本脲片”有效期至20170118的药品共8瓶、“仙翁”牌“维生素B1片”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8瓶、“云鹏”牌“西咪替丁片”有限期至20170308的药品共1瓶、“九芝堂”牌“十全大补丸”有效期至2016年07月的药品共5瓶、“九芝堂”牌“补中益气丸”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的药品共2瓶、 “天武”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1盒、“益宏”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的药品4小瓶(1盒10小瓶)、“辅仁”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1盒、“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的药品共6小支(1盒10小支)、“安阳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8支(1盒10支)、“辰欣”牌“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的药品共6支(1盒10支)、“裕松源”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2月的药品共8支(一盒10支) 、“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1盒、“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4盒、“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药品共3瓶。当事人陈述该诊室所有药品都是由“***有限公司”、“***医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的业务员直接配送的,都有相关进货票据,但上述药品由于进货时间已久,票据已经遗失,其中“云鹏”牌“格列本脲片”有效期至20170118这批次药进了10瓶,进货价1元每瓶,销售价2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2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仙翁”牌“维生素B1片”有效期至2016年12月这批次药进了10瓶 ,进货价1元每瓶,销售价2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2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云鹏”牌“西咪替丁片”有限期至20170308这批次药进了5瓶,每瓶进货价2元,销售价6.5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了4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九芝堂”牌“十全大补丸”有效期至2016年07月这批次药进了10瓶,进货价9元每瓶,销售价10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5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九芝堂”牌“补中益气丸”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这批次药进了10瓶,进货价9元每瓶,销售价10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8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天武”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3.5元每盒,销售价1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益宏”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这批次药进了1盒(每盒10小瓶),进货价100元每小瓶,销售价,销售价15元每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6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辅仁”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12月这批次药品一共进了5盒,进货价3.5元每盒,销售价1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每盒1元,销售价每盒1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4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安阳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1.5元一盒,销售价15元一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2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辰欣”牌“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1.5元每盒,销售价15元一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4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裕松源”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2月进了5盒,进货价3.5元一盒,销售价35元一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2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进了5盒,进货价3.5元每盒,销售价3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1.5元每盒,销售1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1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有效期至2017年2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瓶,进货价3.5元每瓶,销售价5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2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上述检查时发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未获利,总货值318.5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杨**全权委托杨志诚办理“醴陵市**镇**村卫生室所有有关事宜”及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小诊所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2017年3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柜内上有“云鹏”牌“格列本脲片”有效期至20170118的药品共8瓶、“仙翁”牌“维生素B1片”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8瓶、“云鹏”牌“西咪替丁片”有限期至20170308的药品共1瓶、“九芝堂”牌“十全大补丸”有效期至2016年07月的药品共5瓶、“九芝堂”牌“补中益气丸”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的药品共2瓶、“天武”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1盒、“益宏”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的药品4小瓶(1盒10小瓶)、“辅仁”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1盒、“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的药品共6小支(1盒10小支)、“安阳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8支(1盒10支)、“辰欣”牌“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的药品共6支(1盒10支)、“裕松源”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2月的药品共8支(一盒10支) 、“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1盒、“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4盒、“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药品共3瓶。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药柜内上有“云鹏”牌“格列本脲片”有效期至20170118的药品共8瓶、“仙翁”牌“维生素B1片”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8瓶、“云鹏”牌“西咪替丁片”有限期至20170308的药品共1瓶、“九芝堂”牌“十全大补丸”有效期至2016年07月的药品共5瓶、“九芝堂”牌“补中益气丸”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的药品共2瓶、 “天武”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1盒、“益宏”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的药品4小瓶(1盒10小瓶)、“辅仁”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1盒、“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的药品共6小支(1盒10小支)、“安阳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8支(1盒10支)、“辰欣”牌“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的药品共6支(1盒10支)、“裕松源”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2月的药品共8支(一盒10支) 、“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1盒、“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4盒、“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药品共3瓶。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该诊室所有药品都是由“长风医药有限公司”、“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湘东医药有限公司” 这三家公司的业务员直接配送的,都有相关进货票据,但上述药品由于进货时间已久,票据已经遗失,其中“云鹏”牌“格列本脲片”有效期至20170118这批次药进了10瓶,进货价1元每瓶,销售价2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2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仙翁”牌“维生素B1片”有效期至2016年12月这批次药进了10瓶 ,进货价1元每瓶,销售价2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2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云鹏”牌“西咪替丁片”有限期至20170308这批次药进了5瓶,每瓶进货价2元,销售价6.5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了4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九芝堂”牌“十全大补丸”有效期至2016年07月这批次药进了10瓶,进货价9元每瓶,销售价10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5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九芝堂”牌“补中益气丸”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这批次药进了10瓶,进货价9元每瓶,销售价10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8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天武”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3.5元每盒,销售价1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 “益宏”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这批次药进了1盒(每盒10小瓶),进货价100元每小瓶,销售价,销售价15元每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6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辅仁”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12月这批次药品一共进了5盒,进货价3.5元每盒,销售价1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每盒1元,销售价每盒1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4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安阳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1.5元一盒,销售价15元一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2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辰欣”牌“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1.5元每盒,销售价15元一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4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裕松源”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2月进了5盒,进货价3.5元一盒,销售价35元一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零2支,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进了5盒,进货价3.5元每盒,销售价3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4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 “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盒,进货价1.5元每盒,销售15元每盒,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1盒,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有效期至2017年2月这批次药品进了5瓶,进货价3.5元每瓶,销售价5元每瓶,在有效期内销售出去了2瓶,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出去。上述检查时发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未获利,总货值318.5元。

证据六、当事人卫生室门头照片及内部照片各一张,证明该卫生室的现场相关情况。

证据七、照片十五张,证明相关药品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我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行告字〔2017〕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卫生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货值为318.5元,虽未获得利润,但其数量较多、涉及的品种达15种之多。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云鹏”牌“格列本脲片”有效期至20170118的药品共8瓶、“仙翁”牌“维生素B1片”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8瓶、“云鹏”牌“西咪替丁片”有限期至20170308的药品共1瓶、“九芝堂”牌“十全大补丸”有效期至2016年07月的药品共5瓶、“九芝堂”牌“补中益气丸”有效期至2017年3月11日的药品共2瓶、 “天武”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1盒、“益宏”牌“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的药品4小瓶(1盒10小瓶)、“辅仁”牌“盐酸川芎嗪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12月的药品共1盒、“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的药品共6小支(1盒10小支)、“安阳九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8支(1盒10支)、“辰欣”牌“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的药品共6支(1盒10支)、“裕松源”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有效期至2015年2月的药品共8支(一盒10支) 、“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7月的药品共1盒、“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的“维生素C注射液”有效期至2016年6月的药品共4盒、“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 有效期至2017年2月的药品共3瓶。

2、对当事人处罚款955.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