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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92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92号


ⅩⅩ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住址:醴陵市*******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字号名称为:醴陵市***食品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栋****号门面;经营范围: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儿配方乳粉)零售;联系电话:180*******。

2017年3月23日*所在醴陵市*******栋****号门面对 “醴陵市***食品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有开心果2包、南瓜子4包、黑芝麻2包、葵瓜子8包和夏威夷果5包;上诉食品外包装上均没有标签。当事人陈**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查清相关事实,2017年3月23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以上食品是从当事人长沙王胖子炒货店购进的,开心果销售数量27.847公斤,销售额2910.98元;南瓜子销售数量1.268公斤,销售额79.24元;黑芝麻销售数量7.943公斤,销售额245.44元;葵瓜子销售数量17.728公斤,销售额334.3元;夏威夷果销售数量20.092公斤,销售额1582.07元。总计销售额5152.03元,利润 506元,主要销往醴陵市内。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账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开心果2包、南瓜子4包、黑芝麻2包、葵瓜子8包和夏威夷果5包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有无标签的开心果2包、南瓜子4包、黑芝麻2包、葵瓜子8包和夏威夷果5包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开心果2包、南瓜子4包、黑芝麻2包、葵瓜子8包和夏威夷果5包的进货渠道、进销价、销售情况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当天现场销毁无标签食品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现场销毁了无标签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电脑食品台账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证据八、食品包装袋2份,证明食品包装上没有标签。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2017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64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货值只有5152.03元,获利506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社会影响不大,建议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6元;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合并处罚款550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50037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2533.03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

    0731-23677389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