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90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92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股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90号
对张Ⅹ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张**;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住址: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4302********;字号名称为:醴陵市********店;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南路**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儿配方乳粉)、卷烟零售、日用百货;联系电话:138********。
2017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办事处**南路**号门面醴陵市********店检查发现该店摆放的预包装食品沙琪玛2包、开心果2包、西瓜子2包外包装上没有标签。当事人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为查清相关事实,2017年3月21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经注册登记,在醴陵市醴陵市***办事处**南路**号门面开设了一家名为“醴陵市********店”的商店,经营者为张**。当事人办理了编号为JY14302********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25日。当事人于2017年3月10日从长沙购进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沙琪玛2包,库存2包,成本价16元/包,销售价25元/包;开心果购进2 包,库存2 包,成本价18元/包,销售价20元/包;西瓜子购进 2包,库存 2 包,成本价3元/包,销售价4元/包;以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8元,当事人未销售以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也未获利。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当事人将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予以销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经营商店的名称;3、当事人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共计2张,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商店的名称;2、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正在营业;
证据(六):2017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及违法事实的陈述;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2017年4 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食工质听告字〔2017〕63 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时间短,数量小,也未造成任何危害,且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货值为98元,无利润。
本局决定: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5003750124858**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125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
0731-23677389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