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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89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89号


对袁ⅩⅩ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袁*;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住址:醴陵市**街*号***室;身份证号码:4302**********;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醴陵市***食品商行;注册号:4302*********;经营场所:醴陵市阳******栋***.***号;经营范围及方式:水果、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散装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经营);联系电话:180*******。

经查证:当事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销售标 “knoppers”名称的威化饼干(规格:250g/条,10小包/条,生产批次:20/03/17)和标“est”名称的可乐(规格:250ml/瓶),该威化饼干和可乐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从朋友处拿货,威化饼干购进了20条,购进价是20元/条;可乐购进了8瓶,购进价是3元/瓶;截止到2017年1月16日,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威化饼干19条,销售价是25元/条销售上述可乐5瓶,销售价是5元/瓶。当事人非法销售额为500元。当事人的以上商品货值540元。经领导批准,当事人将上述为销售的食品予以销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有无中文标签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的威化饼干外包装袋样品1份,经营现场和食品照片三张,证明其经营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进销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对以上商品主动销毁记录。证明以上商品已经销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以下规定:“3·8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当写正确,易于辨认。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本局2017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2017〕 62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商品货值为540元,为更好地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此行为从轻处罚。我局决定;

对当事人没收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合计5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