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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85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9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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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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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85号
对醴陵市ⅩⅩ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村卫生室;地址:醴陵市**办事处***组王**住宅;所有制形式:集体;医疗机构类别: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王**;有效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
2017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街道**村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阿莫西林胶囊、小儿化痰颗粒不能提供的合法购进票据,只有手工清单。
经查证:当事人2016年12月7日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名为尹**的男子手上以现款现货的方式购入一批药品,其中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批号为1701072;厂家:沧州得能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g/袋;购进30盒;单价13.5元/盒;销售价格20元/盒;货值600元;销售了13盒;获销货款260元。阿莫西林胶囊,批号为161202;厂家: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4粒/盒;购进30盒;单价8.2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货值为360元;销售了16盒;获销货款192元。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生产批号为161219;厂家:湖南迪博制药有限司;规格:10袋/盒;购进60盒;单价9.8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货值1080元;销售了25盒;获销货款450元。上述药品总货值为2040元,共获销货款90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该店使用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阿莫西林胶囊、小儿化痰颗粒的事实。
证据2、对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醴陵市********村卫生室的基本情况该卫生室采购和使用上述药品及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基本事实。
证据3、王**和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4、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5、药品送货单据,证明该药店购进和使用的药品没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只有手工填制的送货单。
证据6、对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尹**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8、扣押清单一份,证明该批库存药品的数量且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条处罚基准:违法购进的药品未涉及假劣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5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17盒、阿莫西林胶囊14盒;没收违法所得902元。
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040元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08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982元一并上缴国库。
本局于2017年4月 12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食工质行告字〔2017〕 32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