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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242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94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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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242号
对何XX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何**,男,汉族,现年**岁,政治面貌:群众。家住:**省**市**镇 **居委会 ***号,公民身份证号为:**********。
2017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街道**路**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小餐饮服务,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4月开始租赁**市**路**菜市场门面设立“**市**快餐店”,2017年6月3日开业从事小餐饮服务,于2017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于当日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至2017年8月2日再次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得营业收入4000元,未获得利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7年7月15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单位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和未能提供有效《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2、2017年7月15日下达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违反法行为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3、2017年8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和仍未申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实。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基本经营情况等事实。
证据5、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现场的具体情况。
证据6:身份证复印复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7: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7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第**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和规模较小,现场检查时已无违法经营的食品。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
0731-23677389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