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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 218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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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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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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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 218号
对陈XX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药品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女;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镇(现**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6********。
2017年0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镇**居委会**组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自己家里设立一药铺,从事药品经营,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6年6月份开始,在**市**镇**居委会**组自己房屋内设立一药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药品经营,至2017年06月28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自称共购进了8000元货值的药品。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销售了7464元货值的药品,还剩536元货值的药品没有销售。当事人未建立账目,也未缴纳任何税金。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1、2017年0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该现场笔录证实了:(1)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2、2017年0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镇**居委会大**组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8张,证实了当事人有从事药品经营的事实;
证据3、2017年06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醴市食工质强措字(201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第**号)《财物清单》三份,证实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的药品予以扣押以及扣押药品的品名、规格及数量;
证据4、2017年07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5、2017年0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1)、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的事实;(2)、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3)、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和违法经营额情况事实的陈述。
证据6、2017年07月20日,被调查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7、2017年0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了:(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的药品都是被调查人以**市**镇***卫生院的名义帮其购进的事实;(3)、当事人购进的药品与**市**镇***卫生院无任何往来的事实;(3)、被调查人帮当事人购进药品情况事实的陈述;
证据8、2017年07月20日,**市**镇***卫生院向本局开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了被调查人是该院的职工,以该院的名义为其亲戚购进药品,并与该院财务账目不发生任何来往的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7〕第**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无证经营药品的规模较小,也未造成任何危害,且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共为8000元,违法所得7464元。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药品:“维生素B6片”10瓶、“龙牡壮骨颗粒”2盒、“脑络通胶囊”5瓶、“喘嗽宁片”3盒、“维U颠茄铝胶囊”2盒、“健胃消食片”3盒 、“复方水杨酸樟碘溶液I”3盒、“藿香正气水”2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盒、“抗宫炎片”2盒、“抗骨增生片”2盒、孔圣堂“六味地黄丸”2瓶、九芝堂“六味地黄丸”2瓶、“柏子养心丸”2瓶;“野木瓜片”2瓶、“中华跌打丸”2盒、“十滴水”2盒、“神州跌打丸”1盒、“虎力散片”1盒、“冠心七味片”1瓶、“保儿安颗粒”1盒、“克咳片”2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1盒、“心脑康胶囊”1盒、“颈康胶囊”1盒、“天麻胶囊”1盒、“妇科千金片”1盒、“萘普生胶囊”1盒、“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1盒、“八珍益母丸”1盒;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464元,并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6000元,合计罚没款2346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开户行: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