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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 215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7-0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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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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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215号
对欧阳XX经营无标签的
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欧阳**;性别:女;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303*******,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名称:**市**炒货店 经营场所:**市***号*栋***室门面,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话:156********。
经查证:2017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号*栋***室门面巡查时发现,欧阳**经营的**市**炒货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各种炒货,其中有2包蚕花豆,2包葡萄干,4包地瓜干用预包装袋包装,该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厂名厂址。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7年4月当事人从**市**市场购进蚕花豆,葡萄干和地瓜干各5公斤。蚕花豆的进货价格是14元/公斤,葡萄干的进货价格是24元/公斤,地瓜干的进货价格是14元/公斤。当时没有开具购进发票。当事人购进上述蚕花豆,葡萄干和地瓜干后分别以500克/包和250克/包的规格用预包装袋分装好放在货架上待售,该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厂名厂址。到我局调查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无标签的蚕花豆12包,无标签的葡萄干8包,无标签的地瓜干17包,销售价格均是10元/包,获利119元。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经营的货值金额为450元。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无标签食品予以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无标签的2包蚕花豆,2包葡萄干,4包地瓜干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无标签的蚕花豆,葡萄干,地瓜干数量、价格货值及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无标签的蚕花豆,葡萄干,地瓜干及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2包蚕花豆,2包葡萄干,4包地瓜干的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食工质强措字[2017] **号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蚕花豆,葡萄干,地瓜干。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蚕花豆,葡萄干,地瓜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2017〕年**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或经检验不合格项目对食品安全风险影响小的;
(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
(六)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七)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九)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少且经营的货值金额比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无标签的2包蚕花豆,2包葡萄干,4包地瓜干;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9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119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25415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