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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211号

发布时间:2017-1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7〕第211号

  

对XX市XX镇XX村卫生室

销售劣药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市**镇**村卫生室,登记号PDY1********,地址:**市**镇**村**组**住宅,经营性质:非营利性,法定代表人:杨**,党员,联系电话139*******。

2017年7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镇**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品柜中所陈列的“右旋糖酐铁片”等七种药品均已超出有效期,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17年7月13日,当事人在其药品柜中陈列下列药品待售: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罗浮山百草油”,生产日期2010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13年8月,规格2.5毫升/盒,售价4元/盒,共16盒;新乡市琦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老百姓止裂冻疮膏”,生产日期2013年10月6日,有效期至2015年10月5日,规格20克/盒,售价3元/盒,共9盒;漳州市三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婴肤爽皮肤抑菌膏”,生产日期2015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17年7月6日,规格15克/盒,售价3元/盒,共4盒;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右旋糖酐铁片”,生产日期2015年8月20日,有效期至2017年2月19日,规格25毫克/盒,售价8元/盒,共4盒;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精制银翘解毒片”,生产日期2014年6月20日,有效期至2016年5月,规格24片/盒,售价5元/盒,共4盒;四川省通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藿香正气水”,生产日期2015年5月29日,有效期至2017年4月,规格10毫升*10支/盒,售价4元/盒,共4盒;新乡市琦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16年10月,规格为10克/盒,售价1元/盒,共3盒。当事人陈述以上药品均采购于湖南天士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因早期的大部分票据遗失,“罗浮山百草油”、“老百姓止裂冻疮膏”、“婴肤爽皮肤抑菌膏”、“精制银翘解毒片”和“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五种药品不能确定购进数量,无法计算销量。“右旋糖酐铁片”购进5盒,销售1盒,“藿香正气水”购进10盒,销售6盒。又因当事人未对药品采取购销台账管理,无法计算其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上述在架待售过期药品货值总计17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17年7月13日检查时,当事人诊所药柜内“右旋糖酐铁片”等七种药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等信息;当事人未换发新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据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药柜内“右旋糖酐铁片”等七种过期药品、药品的采购渠道、销售数量及价格、在架待售过期药品货值等情况。

证据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赵武身份证拍摄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户籍登记情况。

证据4、当事人2010年5月15日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拍摄件1份,证明当事人卫生室于2010年经过**市卫生局核准登记。

证据5、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过期药品的包装标签内容细节,呈现其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

证据6、当事人提供药品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架待售的“右旋糖酐铁片”和“藿香正气水”购进渠道、批次、价格、数量等情况。

证据7:《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
    本局认为,当事人药品管理混乱,未采取措施严格保障药物在效期内销售和使用,导致多种药品过期而未清理。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应当适重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17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虽无获利数据,但其数量较多,且长达两年时间未予认真清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并决定:

1、没收当事人的“罗浮山百草油”、“老百姓止裂冻疮膏”、“婴肤爽皮肤抑菌膏”、“精制银翘解毒片”和“醋酸氟轻松冰片乳膏”、“右旋糖酐铁片”、“藿香正气水”七种过期药品;

2、对当事人按其过期药品货值174元的三倍处罚款5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0731-23249961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