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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11号
发布时间:2018-03-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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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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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11号
对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潘**,女,汉族,群众,现年33岁,住湖南省**市***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28160******;名称:醴陵市****烟洒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市***街道***路**号附***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6月16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联系电话139********。
2018年1月28日,本局接投诉,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1月8以每瓶96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规格:6瓶 500ml/瓶,酒精度53%vol,一箱生产日期:20170927,批次:2017-048,一箱生产日期:20170904 批次:2017-035),收购时当事人未查验这两箱贵州茅台酒的来源,也没有记录供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酒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额为17988元。2018年1月28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两箱贵州茅台酒中的十一瓶酒(其中6瓶生产日期:20170904 批次:2017-035编号。5瓶生产日期:20170927,批次:2017-048,)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品,属于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鉴定的十一瓶贵州茅台酒货值为16489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2018年1月28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两箱贵州茅台酒中的十一瓶酒进行鉴定的情况和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情况。
证据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8以每瓶96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规格:6瓶 500ml/瓶,酒精度53%vol,一箱生产日期:20170927,批次:2017-048,一箱生产日期:20170904 批次:2017-035),收购时当事人未查验这两箱贵州茅台酒的来源,也没有记录供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该酒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额为17988元。2018年1月28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两箱贵州茅台酒中的十一瓶酒(其中6瓶生产日期:20170904 批次:2017-035编号。单瓶编号为:23605、23606、23607、23608、23609、23610。5瓶生产日期:20170927,批次:2017-048,单瓶编号为:23605、23606、23607、23608、23610)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该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品,属于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鉴定属于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一瓶酒货值为16489元。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潘牡丹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了食品经营的许可。
证据6、贵州茅台酒的照片和当事人商店照片打印件,证明鉴定现场和被鉴定的十一瓶茅台酒的外观,以及检查时当事人商店情况。
证据7、对投诉人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投诉人于2018年1月8日在**市**烟洒商行潘**处购得两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货款为17988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两箱贵州茅台酒中的十一瓶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送鉴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结论出来后,投诉人和潘**达成了退款协议,投诉人无其它补偿要求。
证据8、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投诉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9、投诉人和潘**共同签署的《委托书》,1页;证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授权委托本局联系鉴定机构对这两箱贵州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定。
证据10、《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1页;证明本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两箱贵州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定。
证据1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1份,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两箱贵州茅台酒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送鉴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鉴定人为黄**。
证据1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证明“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黄**的鉴定资格。
证据13、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一瓶贵州茅台酒进行了扣押处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局于2018年3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侵权商品货值为16489元,且未获利润,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当事人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主动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工商法字2017第6号)文件的指导意见:“(三)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视情形分别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权标识,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中被侵权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境内尚未使用或者基本未使用该注册商标,且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一瓶贵州茅台酒(规格:500ml/瓶,酒精度53%vol,其中6瓶生产日期:20170904 批次:2017-035,单瓶编号为:23605、23606、23607、23608、23609、23610。其中5瓶生产日期:20170927,批次:2017-048,单瓶编号为:23605、23606、23607、23608、23610);
2、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