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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03号

发布时间:2018-03-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003

 

                                                                                                                                                                                                                                                                                                          

 

株洲***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具有相

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醴陵市***乡****村****组,法定代表人:刘*,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8日,经营范围:液化气销售、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7月26日,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村株洲***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区工作人员正在充装气瓶,现场检查未能提供有效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另发现当事人有特种设备压力容器3台和压力管道5条,现场检查不能提供有效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于当日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2017年10月19日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还未能提供上述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于2017年10月19日本局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在醴陵市***镇***村从事液化气经销售,公司内设气瓶充装台2个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地下储罐3台,分别为设备注册代码:21304302812015040003、使用证编码:容3MC湘B0055,出厂编号:RA14175,设备注册代码:21304302812015040004、使用证编码:容3MC湘B0056,出厂编号:RA14174,设备注册代码:21304302812015040001、使用证编码:容3MC湘B0054,出厂编号:RA14258,和压力管道 登记编号:湘GDB20150005,管道单元数:5,管道总长度:0.256(KM)。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聘用易军从事该公司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工作,2017年1月起聘用张**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工作,2017年5月起聘用李*从事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工作,本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26日检查发现,以上三名工作人员除易*的压力管道巡查维护(D1)作业人员证书于2017年4月14日到期,其他二位工作人员只参加过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都不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于当日当场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持有效作业人员证书上岗,2017年10月19日到该公司检查发现,上述三名工作人员还未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7年7月26日,局执法人员在株洲***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聘用的三名工作人员未能提供从业岗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事实。    

证据2:2017年7月26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                            

证据3:2017年10月19日在株洲***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笔录》证当事人仍未提供上述三名工作人员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事实。               

证据4:2017年11月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工作人员从业岗位及不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事实。   

证据5:株洲***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的合法性。

证据6: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8:《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前置许可情况。

证据9:《询问笔录》3份,分别证明三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不能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事实。

证据10: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3名工作人员的身份。

证据11: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和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12:当事人所提供的《设备维护检修记录》2份,证明工作人员从事各项特种设备工作的情况。

证据13:当事人所提供的聘用合同和工资表共5张,证明三名工作人员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证据14:查询湖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证据15:《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打印件2份共3页,证明按规则规定,当事人聘用的作业人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工作。

证据1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已办理有效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和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作业人员证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一)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规定,构成了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证告知书》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已于2017年12月20日办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和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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