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04号

发布时间:2018-03-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004
                                                                          对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88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醴陵市财富广场(泉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1月12日,营业期限:2012年1月12日至2032年1月11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街道**小区进行日常监管巡查时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2号电梯(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是涉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15年1月醴陵市****业主委员会委托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包含电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017年4月,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小区使用的电梯向湖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申请了定期检验,其中2号电梯(单位内部编号:2号,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因维修单位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更换限速器时,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致使该电梯未能进行定期检验。按照法律规定,未进行定期检验的电梯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至2017年11月29日检查止,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在继续使用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单位内部编号:2号,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未对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关闭停止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管监察记录》,2页;证明检查时****小区有两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单位内部编号: 1号、2号),并且检查时当事单位不能提供2号电梯(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有效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书;
  证据2、对当事人发出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食工质特令2017 第04-11号),1页;证明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证据3、对谭**的《询问笔录》,3页;2015年1月醴陵市****业主委员会委托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包含电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017年4月,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小区使用的1号电梯向湖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申请了定期检验, 2号电梯(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因2017年4月未经申报,擅自更换限速器的问题,未能进行定期检验。而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在继续使用这台电梯(内部编号:2号,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至2017年11月29日检查时止,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关闭停止使用;
  证据4、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5、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黄**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6、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书,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谭**来接受调查;
  证据7、谭**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谭**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8、*****小区电梯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检查时电梯正在运行;
  证据9、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6页;证明2015年1月10日醴陵市****业主委员会委托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包含电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证据10、电梯维护保养合同,1页;证明2016年12月31日,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委托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对*****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证据11、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4页;证明****小区2号电梯(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于2016年4月23日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4月;
  证据12、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证明,1页;证明****小区正在使用的一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在2017年定期检验中发现存在未经申报,擅自更换限速器的问题,无法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证据13、对李**的《调查笔录》,3页;证明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和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安排员工李迎亚负责*****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017年4月,****小区的2号电梯(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未能进行定期检验,但醴陵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在继续使用这台电梯(内部编号:2号,注册代码:31104302002010030049),未对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关闭停止使用;
  证据14、李**身份证复印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页;证明李**的自然人身份和他的特种设备作业资质;
  证据15、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及其株洲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2页;证明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资质;
  证据16、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相关附件及查封现场照片,3页;证明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未经检验的电梯进行了查封处理。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受醴陵市****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包含电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当事人应知未经检验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但一直未对这台未经检验的电梯关闭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时间不长。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2、对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