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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07号
发布时间:2018-03-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法规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020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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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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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07号
对涂**经营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通则的
食品处罚决定
当事人:涂**,男,汉族,27岁,江西省**市**街道**社区**组**号,身份证号36220219910*****;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名称:醴陵市***超市凯旋店,经营场所:醴陵市**城*号*栋***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日用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金、家电、卷烟、雪茄烟(凭许可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JY14302810263858,有效期至2022年10月9日。联系电话:152733****。
2017年11月3日由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委托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对醴陵市***超市凯旋店经营的瑞麦牌山药饼干380g/盒(生产日期为2017.6.28)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标签检验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本局于2018年1月17日将报告书送达当事人,并指定刘琳、刘伯祥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9月9日从湖南民伟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13盒,每盒380克,购进价格为8.5元/盒。2017年11月3日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委托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对醴陵市***超市凯旋店经营的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标签净含量高度进行抽样,经检验,该店经营的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净含量字符高度为2mm。依据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技术要求大于200g而小于1000g食品的净含量字符高度为≥4mm限量指标的要求,该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已小于限量指标。检验结果:检验结论:标签检验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1月11日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商业性委托检测报告》后由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7日将检测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其店内发现货架上摆放4盒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当事人称于2018年1月17日止已经销售9盒,销售价格为10元/盒。经营总额为90元,获利13.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转办函》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店内货架上现场摆放4盒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生产日期为2017.6.28。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的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标签净含量字符实际高度为2mm。依据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技术要求≥4mm限量指标的要求。检验结果:检验结论:标签检验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商业性委托检测报告》、《醴陵市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检验抽样单》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瑞麦牌山药饼干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标签净含量高度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证据六、《湖南民伟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新民伟饼业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瑞麦牌山药饼干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的来源;
证据七、醴陵市***超市凯旋店采购收货单复印件及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瑞麦牌山药饼干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进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的瑞麦牌山药饼干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标签净含量字符实际高度为2mm,小于标签净含量字符高度技术要求≥4mm限量指标的要求,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办法2的规定:(二)标注净含量(Qn)200g<Qn≤1000g的字符最小高度为4mm”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第1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0元,且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瑞麦牌山药饼干(净含量为380克)4盒;
二、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5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013.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基建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23249961(纪检监察室)
23677389 (法 规 股)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