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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2018〕1 号

发布时间:2018-02-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20181

 

当事人名称:醴陵市辉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1011579F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原板杉乡枫树桥村)

法定代表人:罗江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核实:你公司主要生产建筑用塑料线管,有生产设备破碎机一台,磨粉机一台,拌料机一台,锣杆挤出生产线两套,噪声主要来源于碎料机和磨粉机,因噪声及废气问题引起周边居民反复投诉,我局委托长沙华泽检测技术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最高噪声值达到75.4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60分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我局于2017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7〕53号),责令你公司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限制生产(立即停止碎料机和磨粉机的使用);缴纳超标排污费壹万柒仟陆佰元。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限产期间2017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最高噪声值达到75.9分贝,仍然超标。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于2017年12月7日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醴环停字〔2017〕2号),并于2017年12月14日(停产整治期间)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生产,并未履行停产决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资料、长沙华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华泽检字J2017〕第10171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17〕53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醴环停字〔2017〕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1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2018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醴陵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2018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请醴陵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