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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3-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3

 

当事人姓名:醴陵市瑞和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9BU9X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冷水村瓦子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2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1510月租赁原湖南华润瓷业有限公司厂房,从事红木家具销售,201710月投资50万元建设安装红木家具加工制造设备,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有锯木机2台、平刨机3台、压刨机3台、雕花机3台、燃柴直燃式0.25吨热水炉1座、烤漆房1座;废水主要是清洁废水,有部分生产废水产生,燃柴直燃式0.25吨热水炉未使用,烤漆房未使用,配套建有一个废水收集沉淀池,一套废气水循环处理设施,公司目前处于生产调试中,未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3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3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