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18号
发布时间:2018-05-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5-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18号
对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熊**,男,汉族,群众,50岁,身份证号码:430219196911****,住址:醴陵市***办事处**村***小区*号*室;系个体工商户,名称:醴陵市**大药房,注册号:43028160030**,经营场所:醴陵市**东段*号,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日用品零售;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零售。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联系电话:1397538****。
2018年3月15日,本局检查人员在**市解放东段*号,对醴陵市**大药房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药品和食品等产品的销售;在其非药品区货柜上摆放有用无标签和标识的定量袋(或瓶)包装(或盛装)好的红枣、核桃肉、蜂蜜,用于销售。当日本局立案,指派张拥军、李晓玲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自2015年7月3日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日用品零售;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零售。
当事人自2018年2月2日开始,将从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红枣,用无标签与标识的统一规格型号与式样的塑料包装袋封装,每袋装红枣的重量约500克,折合成购进价为8元/包,放于药房中以预包装食品开始销售。红枣销售价格定为25元/包,在药房搞药品促销时红枣以促销价(促销价格为20元/包、15元/包、14元/包、12元/包不等)销售给顾客。至2018年3月15日止,以2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4包,以12元/包销售了10包,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以14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包,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包。红枣销售额为798元,利润为486元。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日,从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是由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用无标签与标识的统一包装袋包装好的核桃肉2包,购进价格为35元/包,每包500克,放于店中开始销售,至2018年3月15日止以70元/包的价格销售1包,销售金额为70元,利润为35元。
当事人药房中上述蜂蜜是用无标签与标识的统一规格的瓶盛装的,每瓶重量为900g,是当事人一朋友于2018年1月起将2瓶蜂蜜放于药房中销售。至2018年3月15日止蜂蜜未销售,药房对蜂蜜确定的销售价格为80元/瓶。
本局于2018年3月15日,在当事人现场查获的13包上述红枣按销售价格25元/包计算,货值金额为325元;1包上述核桃肉按销售价格每包7 0元计算,货值金额为7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自2018年1月起经营无标签和标识的预包装红枣、核桃肉和蜂蜜,至2018年3月15日止,经营的无标签与标识的红枣、核桃肉、蜂蜜货值金额为:798+13X25+70X2+80X2=1423元,获得利润为:486+35=52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在其非药品区货柜上摆放有用无标签和标识的定量袋(或瓶)包装(或盛装)好的红枣、核桃肉、蜂蜜,用于销售;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财务清单及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和标识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依据、被扣留食品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赖细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熊勇芳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赖细梅身份及其被委托的事实;
证据五、对赖细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红枣、核桃肉和蜂蜜包装情况、购进与销售情况;自2018年1月起经营无标签和标识的预包装红枣、核桃肉和蜂蜜,至2018年3月15日止,经营的无标签与标识的红枣、核桃肉、蜂蜜货值金额1423元,获得利润521元;
证据六、《送销货单》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红枣、核桃肉的购进情况;
证据七、《醴陵市**大药房商品跟踪表》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红枣、核桃肉的情况;
证据八、醴陵市**大药房商品跟踪一览表粘贴件2份,其中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与销售红枣、核桃肉的情况;另外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是购进途径。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经营的红枣、核桃肉、蜂蜜是用无标签和标识的定量袋(或瓶)包装(或盛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红枣、核桃肉、蜂蜜应该认定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4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6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423元,违法所得521元,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的红枣13包(500克/包)、蜂蜜2瓶(900克/瓶)、核桃肉1包(500克/包);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21元,对当事人5000元罚款,合计552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