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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23号
发布时间:2018-05-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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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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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23号
杨**无照经营一案的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男,汉族,现年50岁,家住湖南省**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430281196804*****。联系电话:153874****。
2018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罗艳、胡耀林在本市***镇***村***组检查发现当事人设“荣达香业”加工厂一个,从事佛香生产加工销售,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5月起在**市***镇**村**组设佛香生产加工厂1个,至2018年3月14日止,当事人已得营业收入4.8万元,未获利润,未作帐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镇**村***组设“荣达香业”工厂一个,从事佛香加工销售活动,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于2017年5月起在醴陵市***镇**村***组设“荣达香业”工厂一个,从事佛香加工销售活动,至2018年3月14日止,当事人已得营业收入8万元,未获利润,未作帐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 份,当事人于2017年5日起在醴陵市**湾镇**村设“荣达香业”工厂一个,从事佛香加工销售活动,,至2018年3月13日止,当事人已得营业收入4.8万元,未获利润,未作帐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杨生荣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6、工商局电脑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至查询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18年3月14日申办《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从事佛香生产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4 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监质听告字〔201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已得营业收入为4.8万元,但未获得利润,能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3月14日已申办《营业执照》, 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