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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31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031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汉族,群众,41岁,身份证号码:43098319771208***,住址:******办事处****号 ;系个体工商户,名称:醴陵市德康食品商店,注册号:4302816002****,经营场所:醴陵市***办事处**村(市*职业学校内),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文具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电话:1733663****。         

经查证,2018年3月6日,本局检查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村(市**职业学校内)检查发现,**经营的醴陵市德康食品商店货柜摆放有待售的豆奶及奶茶,其中有19杯,该包装杯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厂名厂址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本局于201836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834日该种奶茶是醴陵市亲口福食品加工厂的老板送来的货,共送来了60杯当时没有开具购进发票。当事人购进上述奶茶用纸箱装好放在货架旁待售,该奶茶上无标签。到我调查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无标签奶茶41杯,销售价格均是5元/杯,获利82元根据销货价格折算,当事人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00元。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无标签食品予以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无标签奶茶19杯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旁摆放待售的无标签的奶茶数量、价格货值及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旁摆放待售的无标签的奶茶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19杯奶茶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食工质强措字〔201801-042号一份,证明我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奶茶

证据(七):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奶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4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00元,违法所得82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奶茶19杯;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2元、对当事人15000元罚款,合计1508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