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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34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034

                                                      

对刘**、陈**无照经营、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男,汉族,51岁,群众,小学文化,住址:************组,身份证号4302811******3*9。

**,女,汉族,48岁,群众,住址:******村陈湾组**号,身份证号43028119********

2018年3月12日,本局检查人员在醴陵市****市场内香蕉区检查发现,刘**与陈**正在合伙从事香蕉销售,现场未见营业执照,当事人称未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其经营的香蕉包装箱上标有“made in laos ,bananas , premium quality, product of  laos ;bananas  premium quality ,13kgs net”等内容,包装箱上无任何中文标识。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从事香蕉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其标注产地为laos(老挝),当事人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香蕉产地证明。当日本局立案,指派张拥军、李晓玲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刘增蒲,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1月起,租赁醴陵市**水果大市场香蕉区*号门面从事香蕉销售。当事人以每公斤2.5元-4.5元不等的价格从海南、云南、广西等地购进香蕉;以每公斤3元-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香蕉。在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13日期间,当事人香蕉销售额为20万元,无利润。至2018年3月13日止,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被本局查获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另查证:当事人从云南香蕉经纪人处购进产地为云南金平的香蕉,香蕉的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 laos ,bananas , premium quality, product of  laos ; bananas ;premium quality ,13kgs net”等内容,包装箱上无中文标识。当事人采购香蕉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从2018年2月18日至2018年3月13日销售产地为云南、外包装箱标称“made in laos”(产地为老挝)的香蕉,销售额为72593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刘**、陈**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现场无《营业执照》、现场香蕉外包装的标识情况。

证据三、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香蕉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香蕉销售的场地。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继红授权刘增蒲配合本局对当事人从事水果一事的调查与处理。

证据六、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13日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香蕉经营的情况,同时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地是云南,外包装箱标称产地为老挝的香蕉的情况。

证据七、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13日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香蕉经营的情况。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本局2018年3月12日查获后,当事人于2018年3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香蕉销售,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产地为云南、外包装箱标称“made in laos”(产地为老挝)的香蕉,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食工质听告字〔2018〕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事香蕉经营无违法所得,并于2018年3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销售者违反本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直到本局调查时告知才知道所销售的香蕉为标注虚假产地),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应条款“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处1万到1.4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其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综合对当事人上述两项处罚内容,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其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的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1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对无照经营、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