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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35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00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5-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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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111135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35号
对醴陵市第**中学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中学;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法定代表人:曾**;社会信用代码:1243028144580****;《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302810238281;经营场所:醴陵市***街道办事处***坡第**中学;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食品);电话:1893212****。
经查证:醴陵市**中学于2018年3月5日从醴陵市**腊制品加工厂购进购进小牛肉7.65KG(经被委托处理人易理明确认,桃花冲腊制品加工厂销售单上的小牛肉即为上述腊牛肉),单价为90元/KG,货值688元,该腊牛肉被切成肉沫状且采用塑料袋真空包装,该包装袋上无标签,现场检查数量9包。该批次腊肉牛当事人没有售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1、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
证据2、《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证据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格;
证据4、醴陵市第**中学法定代表人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5、醴陵市第四中学法定代表人曾**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易**全权处理此事。
证据6被委托人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易**身份情况。
证据7、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桃花冲腊制品加工厂销售单》1份,证明腊牛肉的价格、数量以及相关情况。
证据9、摄于当事人食堂内照片4张作为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证据。
证据10、醴陵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以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扣押程序合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本局于2018 年4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行告字〔2018〕第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9包,货值688元,且无违法所得,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五)款: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所指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二十四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0-5万罚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涉案腊牛肉9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