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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42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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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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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42号
对刘**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男、汉族、小学文化、1957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57061*****;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地址:醴陵市**镇**村**组**号,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镇**居委会**号、预包装食品销售及饮料酒零售。注册号:430281600077845,联系电话:1529215****。
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镇**居委会**号的醴陵市**镇**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刘**在从事食品销售行业,在其超市的货柜中有待销的两种方便面:第一种是“统一老坛酸菜方便面”,生产日期:2017年9月7日,保质期:6个月,第二种是“康师傅爆椒牛肉面”, 生产日期:2017年8月8日,保质期:6个月,均超过保质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本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刘**从事食品销售,在其超市的货柜中有待销的两种方便面,第一种是“统一老坛酸菜方便面”,生产日期:2017年9月7日,保质期:6个月,共14包。第二种是“康师傅爆椒牛肉面”, 生产日期:2017年8月8日,保质期:6个月,共5包。上述两种方便面均超过保质期,总计数量为19包,每包销售价格2.5元,货值金额为47.5元。我局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上述方便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3月22日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证据二: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三:现场检查相片;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现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3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五:4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收回并销毁。
证据六: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证据七:当事人召回销售的方便面处理的照片。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18第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暂行)》“3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0—5万元的罚款。
本局决定:
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19包;
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和(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