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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66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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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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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66号
对醴陵市*****茶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园茶点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肖**,女,汉族,34岁,群众;住湖南省**市***号*栋***室,身份证号:4302811984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CC***;经营场所:醴陵市**路**艺术城1**-1**号门面;经营范围:自制饮品零售;冷热饮品食品零售;小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15673314596。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8日,在醴陵市醴泉路国瓷艺术城1**-1**号门面检查发现,当事人肖**开设的醴陵市****园茶点店正在经营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不规范的“柠檬”。其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当日本局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年3月5日从醴陵市金塔水果市场门面购进一箱柠檬,购进价格为80元/箱,一箱内有20小包,价格为4元/小包。其包装上未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的商品标签。至2018年3月28日止当事人将该柠檬用于茶品中调味品使用了7包,剩余在店中13包,于2018年3月2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柠檬13包,其包装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柠檬”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四、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柠檬”予以扣留。
证据五、对肖**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3月5日从醴陵市金塔水果市场门面购进一箱柠檬,购进价格为80元/箱,一箱内有20小包,价格为4元/小包。其包装上未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的商品标签。至2018年3月28日止当事人将该柠檬用于茶品中调味品使用了7包,剩余在店中13包,于2018年3月2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规格、生产日期(三)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17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20=80元,违法所得4×7=28元。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第三十四第(十一)项法律规定:执行标准:“(二)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到2.3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柠檬13包;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元,对当事人5000元罚款,合计502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