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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78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078号

                                                          

**市蒋*诊所采取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市蒋*诊所;经营者:蒋双,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100****,住所:醴陵市**镇(原**嘴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 4302816003****;经营场所:*********组;经营范围:内科服务;中、西成药、保健食品销售。联系电话:1397417****

2018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路主干道旁的个体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蒋*诊所”的诊所内药品货架为开放式,消费者可自行选购药品,该诊所的经营者为蒋*。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16年7月至今在醴陵市******组经营名为“蒋*诊所”的营利性诊所,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诊所内西药和中成药品柜未封闭,消费者可自行选购所需药品。当事人诊所的西药和中成药采取柜台开架自选的方式经营。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计2张,作为当事人开办诊所的许可证明。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一份,共计3张相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诊所名称、诊所正在营业和诊所内药品陈列货架为开放式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诊所主体资质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诊所的名称、诊所正在对外营业和诊所内药品陈列货架为开放式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和基本信息、经营时间和当事人采取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诊所内采取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违反了《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名义及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本局于2018年5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4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经营药品或者变相经营药品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经本局办案机构对该案件进行合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情形,应予以从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取柜台开架自选方式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