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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79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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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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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79号
对醴陵市***农技服务部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货台账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农技服务部;经营者陈*,男,汉族人,现年23岁,现住于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身份证号为:4302811995112****,政治面貌:群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43028160035****;经营地址: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经营范围:农药、化肥、种子(蔬菜类、水稻类)、农膜零售。联系电话:1567535****。
2018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会醴官路主干道旁的农资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从事农资产品经营,不能提供进货登记台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8年4月20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8月2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在醴陵市**镇*社区居委会开设名为“种子农资经销店”的商店,从事农资产品的零售业务。至本局2018年4月23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店内有大量种子、化肥和农药,都未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立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二代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8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货台账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经营现场照片1份,共计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状况和当事人的店名。
证据(五):2018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货台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了从事农资经营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5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48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本局均予以采信。
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不按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