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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098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098

                                                     

对醴陵市*******大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大药房;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文*,男、汉族、36岁、住址:醴陵市**大道*****室、身份证号:43028119820****、联系电话:1387418****;经营场所:醴陵市****号附*号门面;注册号:43028160032****;注册日期:2015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卫生消毒用品、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证:当事人在2018年2月,从长沙高桥市场以18元/包的价格购进红枣20包、以17元/包的价格购进枸杞20包。红枣是用统一规格型号与式样包装袋包装,其上标注有“中国新疆若羌红枣产业基地 若羌红枣 净含量500g 保质期:18个月,贮存方法:置于阴凉干燥处(0-15℃环境中贮存效果更佳) ”等内容,未标明生产日期;枸杞是用统一规格型号与式样包装,其中包装上标注有“银川市好运来茶业荣誉出品宁夏枸杞王 净含量500g 最佳食用期:一年 出厂日期;见封口”等内容的10包,其中包装上标注有“中宁枸杞 净含量500g 保质期;十二个月 生产日期:见包装”内容10包,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自购进后将上述红枣、枸杞放于店中销售,红枣、枸杞销售价格均为20元/包。自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4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红枣18包,销售额360元,利润36元;销售上述枸杞18包,销售额450元,利润144元。未销售完的上述红枣2包、枸杞2包于2018年5月4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文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年5月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无生产日期的红枣2包,无生产日期的枸杞2包;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红枣、枸杞,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五、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留;

证据六、2018年5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年2月开始,从长沙高桥市场以18元/包的价格购进无生产日期红枣20包,以20元/包在药房中销售,当事人至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止,已经以20元/包价格销售了18包,销售额360元。利润36元,以17元/包的价格购进无生产日期枸杞20包,以25元/包在药房中销售,当事人至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止,已经以25元/包价格销售了18包,销售额450元,利润144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分别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并经查证属实,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当事人上述经营的红枣、枸杞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67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80元,违法所得180元,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5000到2.3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红枣2包(500g/包),枸杞2包(500g/包);

没有当事人违法所得180元,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合计518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制股)

0731-23249961(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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