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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第101号

发布时间:2018-05-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醴食工质行处字2018〕101

                                                  

*无照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性别: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高中文化,现年28岁,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12****; 住址:醴陵市******号,电话: 1520741****。

 2018年5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号门面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服装、服饰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本局予以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182月开始租赁醴陵市**城商业步行街******号门面从事服装、服饰销售2018年518日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总额75000元,获利8000未建立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门口悬挂“易构”字样的招牌,店内设有1台收银台,店内摆放有货架,货架上挂有待售的各种服装、服饰。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服装、服饰销售。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 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82开始租赁邱**位于醴陵市**城商业步行街*****号的门面从事服装、服饰销售本局2018年57检查止,当事人醴陵市**商业步行街*、**号的门面从事经营活动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自经营总额75000元,获利8000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 本局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宋伟在醴陵市**商业步行街**、**号的门面从事服装、服饰销售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 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份,当事人租赁邱祥辉位于醴陵市**城商业步行街**C-127号的门面作为经营场地的事实。         

    证据(): 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和工具。

证据(): 当事人本人写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 2018 5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食工质听告字〔2018〕69号《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不大,全部是低端产品,以特价处理的形式销售,且当事人的违法时间较短,能主动中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0,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1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165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天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 (法制股)

   0731-23249961  (监察室)

 

     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