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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12号

发布时间:2018-04-1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12

 

当事人姓名:醴陵市湘岚养殖农民合作社

营业执照号码:430281NA000755X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黄先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2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4年开始建设,总投资500万元,位于东富镇石塘村麻子坡组一山岭上,同年向我局报批了《年产5万只蛋鸡养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号[醴环评表(201419] 20168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目前有两座鸡舍,养殖产蛋鸡18000余只,采用阶梯式鸡笼圈养产蛋鸡,产生的鸡粪使用简易机械刮粪机汇入下方收集池,掺入锯末和谷糠等进行干排,不产生养殖废水,配套建设有两个集粪池,和5座未防渗废水处理池。你(单位)自20168月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4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1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