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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05-0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16

 

当事人姓名:株洲火炬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3091Y

地址醴陵市官庄镇长连村嘴子湾组

法定代表人:阳永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蔡湘礼、唐敏、刘稳于2018417日对你(公司)醴陵市官庄湖码头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该建设项目于20183月初开工建设,计划投资1131.6839万元,目前正处于码头基础建设阶段,已投资建设600万元,码头建设项目位置处于醴陵市官庄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至今未向我局审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0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之规定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罚款叁拾叁万玖仟伍佰零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