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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19号
发布时间:2018-05-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7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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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19号
当事人姓名:唐玄山(醴陵市添美工艺加工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89318X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花门楼组
投资人:唐玄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工艺品加工,于2017年12月份投资建设,目前已建成设备5台吹塑机、2台裁床和1台碎料机,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和粉尘,尚未配套建设环保处理设施,总投资金额30万元,暂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