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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1号

发布时间:2018-07-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1

 

当事人:湖南高峰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58042204M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

法定代表人:姚志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529日到你(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中,设施总排口外排废水目测较混浊,制釉成型车间旁冲洗地面废水经一级沉淀后外排,目测呈乳白色,我局监测人员现场于总排口和制釉成型车间排口分别采取水样,并拍照取证。经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污染物SS128mg/LCOD120mg/L,制釉和成型车间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SS488mg/L,均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中规定的标准限值(SS50mg/LCOD50mg/L),违反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5醴陵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醴环监技字2018096号)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621日向我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认为取样检测当天由于制釉车间清洗车间地面的余泥,现场管理不严和工人责任心不强,加上冲洗用水量大,导致清洗污水溢流外排,造成废水超标,发现情况马上组织了整改。我局认为超标排放证据确凿,但对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予以肯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5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你公司意见陈述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