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3号
发布时间:2018-07-1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8-11227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8-07-1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18〕23号
经营者: 杨道文
名称:醴陵市团发石英砂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8ADD7N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观口村马颈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石英砂生产、销售,暂未投入生产,建设安装石英砂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榨泥设备一套、约500立方沉淀池一座,总投资约50万元,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投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18〕28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的罚款: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